起訴指出,中國籍董姓男子因涉犯竊盜案被台北地院裁定收押,2018年10月6日凌晨3點半被送抵台北看守所時,由高姓管理員(30歲)負責辦理新收及物品保管程序。
董男交出一條重約1.033兩、依當時牌價計算值7萬多元的金項鍊以及其他物品後,就被其他管理員帶進舍房關押,同房的收容人見董男是中國籍人士,好意為他檢查物品保管分戶卡上是否確實記載保管項目,比對後董男發現竟沒有記載他的金項鍊,於是向所方反映。
所方調查後發現,高男故意在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被告物品保管袋漏未登載金項鍊,並蓋上「本人入所攜帶之各項保管物品已清點完畢並全數放入保管袋內無誤」的印章,由於調閱監視器畫面可看到,高姓管理員在董男交出金項鍊後,先握在左手內,趁其他管理員帶董男進入舍房後,再藏入右腳皮鞋內,「暗槓」金項鍊,於是將董男帶往法務部廉政署自首。
檢方開庭時,高男坦承犯行,辯稱因為欠債缺錢,才想將金項鍊據為己有。但他下班後,想到如果變賣金項鍊或拿到當舖典當,留下資料的話日後可能會被循線查獲,於是就隨手丟進垃圾桶內。
不過高男所稱的休息區角落,恰好是監視器死角,事後所方搜尋已找不到金項鍊,而董男也因案被判刑並被遣返回國,拿不回金項鍊。新北地檢署今依偽造文書、貪污等罪嫌起訴高男,而高男已在案發後離職。(游仁汶/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