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律師陳恆寬表示,《刑法》上的主觀故意要件,是要在「行為當下」進行判斷,不可以以事後道歉,來推論在犯罪時沒有主觀故意。簡單來說,不能說一個人罵完人後,再說對不起,就可以說他當下罵人沒有要毀壞被罵的人名譽。
律師認為,嚴嘉慧就算受有刺激,也是沈家民引起而與告訴人郭新政沒有關聯,檢察官卻認定本件被告嚴嘉慧可以因其他人的刺激而無端謾罵無辜的告訴人郭新政,這部分事實認定也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更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錯誤。因此決定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原名沈家民的沈昊諺,於2013年間藉家族名號,對外謊稱可代購、代銷高檔鑽表、珠寶,向珠寶業者嚴嘉慧謊稱有客戶想購買鑽石、珠寶,他可幫忙代銷,嚴女4個月內先後交付30件各約1克拉到將近9克拉、市價共約2億元的鑽飾、鑽表與寶石精品,沈男得手,幾乎全拿去典當變現花用殆盡。
郭新政在沈男挪用珠寶典當事件爆發前,出資6000多萬元贖回其中10件鑽飾、珠寶,2014年3月底並與沈男簽字約定,若沈男2個月內未能分批付清郭女所出本金連同8%的月息,這10件鑽飾珠寶裡未贖回部分全歸郭女,沈另得付郭1063萬餘元保管費,全案除了沈男被判有罪外,郭女則因為被認定與當舖業者共同偽造不實典當,被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確定。
就在去年1月30日,高院在審理沈家民這件珠寶詐騙案時,郭女在陳述重要事實時,嚴女當庭突然脫口說出「郭新政當人小三」,郭女認為嚴女的行為不僅嚴重干擾他的答辯及陳述,在公開的法庭說她是小三,已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因此提出告訴。
郭女認為,社會上對於「小三」的用語,是指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但她與李新熟識時,李新早已離婚,他的離婚也與她無關,她並非是小三,嚴女竟然在公開審理的法庭上辱罵她是小三,已涉犯公然侮辱罪,才會提出告訴。
對於指控,嚴嘉慧供稱,她指稱郭新政是小三,主要是依據媒體的報導,有媒體曾報導新哥為了新歡抛舊愛,她才依媒體的報導講出事實,沒有誹謗的故意。
為了還原當天開庭情形,北檢勘驗了開庭的錄影光碟,確認郭新政在陳述時,嚴女有插嘴說她是小三,但檢察官認為,雙方因為這次的珠寶交易案引發衝突,嚴女當天因一時氣憤脫口說出,且當下馬上道歉認錯,因此認為沒有妨害名譽的犯意,因此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