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政不但控告嚴女作偽證,還告嚴女在高院開庭時侮辱她是「小三」,涉犯妨害名譽罪,但北檢調查後,認定嚴女無誹謗犯意,也將嚴女不起訴,日前郭女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原名沈家民的沈昊諺,於2013年間藉家族名號,對外謊稱可代購、代銷高檔鑽表、珠寶,向珠寶業者嚴嘉慧謊稱有客戶想購買鑽石、珠寶,他可幫忙代銷,嚴女4個月內先後交付30件各約1克拉到將近9克拉、市價共約2億元的鑽飾、鑽表與寶石精品,沈男竟幾乎全拿去典當變現花用殆盡。
郭新政在沈男挪用珠寶典當事件爆發前,出資6000多萬元贖回其中10件鑽飾、珠寶,2014年3月底並與沈男簽字約定,若沈男2個月內未能分批付清郭女所出本金連同8%的月息,這10件鑽飾珠寶裡未贖回部分全歸郭女,沈另得付郭1063萬餘元保管費,全案除了沈男被判有罪外,郭女也被認定與當舖業者共同偽造不實典當文件,被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定讞。
郭女對於判決結果不服,認為嚴嘉慧在偵審期間做偽證,還涉嫌變造重要物證,因此對嚴女提出告訴。
其中做偽證的部分,郭女指控嚴嘉慧在偵查期間,作證:「郭新政一直強調錢不進來東西不會出保險箱,但我沒看過東西,所以不會給錢」,北院審理期間,嚴女另證稱:「因為我付了一個重利500萬,還被迫付了164萬」,高院審理期間又說:「我也跟她(郭新政)在電話講過一次,先看珠寶可以錢先進來。」
郭女另控告嚴嘉慧偽造變造刑事證據罪,指稱嚴嘉慧偽造不實的委託銷售合約3份,以及有些LINE明明不是她與嚴女的對話,卻將它提出來當證據。
不過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郭女指控偽證的部分,這些證述並不足以影響審判的結果,且這些證述也難認定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至於偽造變造刑事證據罪的部分,像委託銷售合約,沈家明在高院審理期間也有說明來龍去脈,LINE的對話也未經變造,最後認定嚴女罪證不足,今將她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